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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及運用志工於災區提供服務注意事項」
發佈單位:桃園市政府
發佈日期:2025/11/03
一、鑒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,除政府機關及各項專業人士提供災後復原協助外,各級政府亦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,為保障志工安全,落實各項服務工作,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應辦事項如下:
(一)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、特殊訓練。
(二)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,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。
(三)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,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。
(四)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,並得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
(五)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登錄服務時數。
二、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(如:消防救難、衛生保健、環境保護等),應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,以達運用效率,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三、衛生福利部函文影本如附件檔案。
附件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