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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桃園市社會福利(含綜合類)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績效評鑑暨績優志工推薦實施計畫
發佈單位:桃園市政府社會局
發佈日期:2025/06/12
-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3、4項規定及本局114 年度志願服務推動計畫辦理。
- 為瞭解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之成果,及落實志願服務法與中央政策,鼓勵績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,以提升本市志願服務績效與品質,爰辦理旨揭計畫。
- 本案實施計畫重點摘要如下:
- 評鑑資料範圍: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。
- 評鑑對象:111年12月31日(含)前加入本市祥和計畫(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)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各社會福利、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以下簡稱受評單位),並依據組織特性,分為2組:
- 甲組:人民團體。
- 乙組:財團法人(基金會)、機構、公部門、學校及企業。
- 實施方式與期程:
- 由受評單位登入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(https://gov.tw/76C)-輔導管理系統-運用單位評鑑管理填報資料。
- 填報期間:即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止。
- 初審:本局依各受評單位填報之自評表初審後匯出總分。基本指標、核心指標及發展指標合計達70分以上,即為認證通過,並由本局依受評單位分數排序,擇優進入複審,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。
- 複審: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評審小組,依據特色指標及加分項目指標評定後,合計總成績。
- 指標項目:「基本指標25%」、「核心指標45%」、「發展指標20%」、「特色指標10%」、「加分指標10%」。
- 獎勵方式:
- 認證通過:基本指標及核心指標合計需達70分以上,獲頒獎狀(牌)乙幀。
- 評分等第:甲、乙組個別分開評定,按評鑑總成績之優先順序排列,成績相同者,依指標項目之配分由高至低作為順序進行評比,選拔特優各1名、優等各2名、甲等各3名及特色獎項共8名,並頒發獎金及獎狀(牌)乙幀。
- 輔導措施:提供受評單位改善建議,並視需求安排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進行輔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