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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獎勵】「(全國)志願服務獎勵」請運單於7/31前提出申請
發佈單位:桃園市政府
發佈日期:2025/03/11
- 依據衛生福利部(下稱衛福部)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暨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辦理。
- 本辦法規定如下:
- 獎勵等次:
- 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- 服務時數5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- 服務時數8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- 申請流程:
- 請志工於6月底前擇一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。
- 運用單位受理並完成審查後,請於7月底前送本府社會局辦理,逾期不受理,申請方式如下:
- 線上申請:請至「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」(下稱衛福部系統)依限完成所有線上作業(含退補件),系統操作如有疑問,諮詢方式如下:
- 衛福部諮詢電話:(02)8590-6992
- 衛福部系統廠商客服專線:(02)7744-7140
- 客服信箱:vols@wezoomtek.com.tw
- 紙本申請:民間團體運用單位倘無法以衛福部系統作業,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。請依限檢送獎勵事蹟表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、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及申請獎勵名冊。另請將名冊可編輯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至承辦人信箱,並致電承辦人確認,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「單位名稱-申請114年志願服務獎勵」。
- 線上申請:請至「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」(下稱衛福部系統)依限完成所有線上作業(含退補件),系統操作如有疑問,諮詢方式如下:
- 獎勵等次:
- 注意事項:
- 服務時數之統計,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;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請依前開限制填列服務起迄日。
- 請審查志工有無重複申請(同等次)獎勵、服務時數(績效證明書與線上登錄情形)的核對與計算。
- 績效證明書請依109年後之格式開立,其開立規定為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,服務時數達150小時,倘線上申請且登記時數足夠則無需開立。
- 獎勵事蹟表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,申請日期不得逾6月30日,服務時數應與績效證明書加總時數或衛福部系統一致。
- 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姓名」,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。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翻譯。
- 如遇衛福部系統與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(下稱桃園志工平台)服務時數不一致之情形,請先確認志工是否曾至跨類別運用單位服務,跨類別服務時數需於衛福部系統登錄該類別特殊訓練時數方得採認。如有疑問,請逕自電洽桃園志工平台廠商協助,諮詢方式如下:
- 客服專線:04-23265200分機306
- 客服信箱:jimmywang@iscom.com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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